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的管理,法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培育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骨干企业,促进咨询和培训产业快速健康进展,依据《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行业法律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咨询和培训),是指以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信息和知识为载体,以理论和技术为手段,向用户提供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决策建议、管理策划、解决方案、可行性论证、战略与规划、评估与预测、专业咨询等智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评审”,是采纳科学方法与程序,对上述单位的合法手续、执业资质、服务业绩、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客户的公信度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的一项行业性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导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实施。第五条单位资质评审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评审的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评委会统一制定。 第七条 甲级资质评审标准:(一) 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二) 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积累了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具有跟踪和处理国内相关信息以及独立与国内外咨询单位进行合作的能力。 (三) 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讨论人员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 5 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三项咨询和培训业务。(四) 业务水平: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具有与国外咨询和培训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的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成果具有较高水平,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 10 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 3 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 (五) 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六) 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