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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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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00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纳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 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 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 保障人的生 命安全, 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 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 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规。 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 81-49 号技术文件] ; 安全照明 [U. S. A. (NEC) 87-700(美国电气法规)] ; 事故、 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 CHNn11-4-79 (照明设计法律规范)] ; 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 1978] . . . . . . , 我国亦有相应法律规范、 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 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法律规范 JGJ/T16-92 一. 《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92 节录: 第 3. 4. 5 条 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 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 假如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 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 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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