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可行性讨论合同委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职务: 承包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职务: 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 工程的可行性讨论,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讨论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1.1 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 1.2 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讨论的人员参加。第二条 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2.1 经济评价指标:2.1.1 投资内部收益率: 2.1.2 投资回收期: 2.2 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2.3 外汇偿还能力分析: 2.4 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 2.5 结论: 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 份。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 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做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第三条 费用支付条款。3.1 本工程的可行性讨论费为人民币 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20%的定金。余下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3.2 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定金。3.3 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偿还定金。第四条 违约罚金。4.1 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讨论报告时,每拖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 %作为违约罚金。4.2 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讨论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系承包方造成者,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10%~30%,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4.3 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可行性讨论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4.4 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 %计算。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一份备案。委托方(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