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法律规范拆除企业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拆除企业实施爆破拆除的,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携带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中心城区承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业务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变更、延续,以及二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等事项的初审工作
中心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等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变更、延续第六条 企业申请《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资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3 项中 1 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1、D 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 2 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2、C 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 2 个;3、采纳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高度为 10 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 3 座
(二)企业经理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爆破与拆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