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法学界在最近几年得进展,呈现出下列主要特征: 一、有关地方分权改革得议论日本在宫泽喜一内阁时期,有关推动地方分权得决议被参议院及众议院通过后,积极展开地方分权改革。其具体得改革,开始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地方分权推动法得颁布.依该法第九条规定,在首相府设立地方分权推动委员会,该委员会依该法第十条规定,负责调查审议地方分权推动得基本事项,并作成地方分权推动得具体方针以后,向首相提出劝告.该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提出中间报告,就机关委任事务制度得废止、地方公共团体事务得调整、国家与地方关系得调整、地方行政体制得重建等等提出初步得基本方针。其后并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九月二日及十月九日提出第一次劝告、第二次劝告、第三次劝告及第四次劝告;就机关委任事务制度得废止、地方事务官制度得废止、新地方自治制度得确立、国家与地方关系得调整、国家与地方纷争处理制度得确立等等,再次提出具体得方针。政府依该法第八条规定,此次四次劝告为基础, 作成了地方分权推动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经内阁会议决定。 对于此事,行政法学界及地方自治法学界从多种不同角度,提出积极支持、保留与批判等各种意见,并评论地方分权改革得意义、问题点与课题,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界近年来议论得焦点。在这些改革政策方针确立得同时,还对地方自治法等法律进行了大幅度得修改。因此,地方自治法等得修改动向,及修改后对于行政法学、 地方自治法及宪法学理论得影响,更就是今后长期议论得重要课题。二、行政程序法解释论与立法论 日本行政程序法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制定,翌(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施行。日本制定行政程序法,就“是从一九五二年得 国家行政运营法案"开始得,历经一九六四年第一次临时行政调查会第三专门部会第二分“”“科会提出得 行政程序法草案 、一九八三年行政管理厅(第一次)行政程序法讨论会提出得 行政程序法律案纲要"、一九八九年第二次临时行政调查会(第二次)行政程序法讨论会提出得中间报告(“即 行政程序法”“”纲要 )、一九九一年第三次临时行政改革推动审议会公正透明得行政程序部会提出得 行政程序法纲要 ,至一九九三年制定,其间长达四十余年。最终在一九九一年第三次临时行政改革推动审议会提出得公正透明得行政改革中,日本行政程序法诞生. 在重实体、轻程序得日本法意识及行政官僚强烈反对等诸多背景下,行政程序得法制化一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