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广体、旅游、卫生、工信、商务、交运、质监、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七条 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