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合同(范本)托修方:承修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维修机具机具型号、名称:牌照号/出厂编号:随车附件及油料状况:3第二条故障情况
1第三条维修项目及经费概算•项元;
概算合计:元
实际发生金额按《维修清单》(见附件)结算
第四条交付与结算
竣工交付时间:年月日
交付方式:口自取口送货
结算方式:口现金口转帐口汇款
付款期限:口日期年月日□期限:竣工后日之内第五条维修变更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变更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及时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1
承修方应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使用托修机械;承修方必须使用合格零配件
使用回用件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时一并交付托修方;对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承修方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应及时通知更换或补救
托修方拒不更换或补救的,承修方不承担因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托修方应说明托修机械的状况和需维修的内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接收竣工机械,支付维修费用;承修方免费返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托修机械
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重新计算,但双方注明约定的除外
质量保证期按《维修清单》(见附表)约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由违约方赔偿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违约赔偿标准:口元/日;口合同总价款的%;□;2
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口双方协商;口向农业机械管理等部门申请调解;口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