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工程师(设备采购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责任 第 1 条 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 2 条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 3 条 负责公司矿制度规定需机电科采购的设备的考察、招标文件的起草并牵头起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相关设备的招标。 第 4 条 负责矿所有机电设备外委维修的市场调研、招标组织、合同及技术文件的签订、维修质量跟踪。 第 5 条 负责机电科所有合同、技术协议的管理。 第 6 条 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发票挂帐、付款等业务。 第 7 条 常常深化现场了解设备维修使用状况,掌握维修供货质量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参考。 第 8 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 9 条 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 10 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 11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2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3 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 15 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 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未按规定常常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