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程序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妥善处理事故,积极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2.范围 本规定适合于公司一切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人员受伤或可能受到损害,迫使原来的行为或状态临时或永久停下来出乎意料之外的事件。 3.2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公司劳动过程中,或公司安排的外勤事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4.程序 4.1 事故的报告 4.1.1 首先各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4.1.2 事故发生后,首先抢救受伤者,并迅速实行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 4.1.3 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人事行政部、安委会及总经理。 a、轻伤事故由行政部长、安全主任察看后方能解除现场。 b、重伤(1-2 人)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察看现场后方能解除现场。 c、重伤 3 人或以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工会、公安、检察等上级主管部门察看现场。 4.1.4 根据意外事故大小,决定是否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 4.2 事故调查 4.2.1 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相应领导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 一般事故(轻伤或轻微损失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制定整改及预防措施,并完成《意外事故报告》,交行政部审查,再交管理层审核. 4.2.3 严重事故(重伤或损失较大的事故),由本部门、行政部及安委会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若发生死亡或特大事故应由劳动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及公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2.4 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或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3 事故处理 4.3.1 无论事故大小,均应仔细处理,如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实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3.2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行政部负责监督。 4.3.3 事故中如发生工伤,应先抢救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