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广东电网公司 ×× 供电局 与监理人 茂名市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 市区 2025 年新建配网工程 工程地点: ×× 市区 工程规模:建设与改造 10 千伏线路 13.1 千米(其中电缆 11 千米,架空线 2.1 千米),开关柜 24 面,新增 ( 更换 ) 配电变压器 4 台容量 2520 千伏安;电缆 沟 3916.32 米,开关房 2 间。 总投资: 900 万元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 本合同标准条件;② 本合同专用条件;③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八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四 份。委托人: ( 签章 ) 监理人: ( 签章 ) 住所: 住所: 茂名市新福一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广东省茂名市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