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法律规范管理,促进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避开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河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利用计算机、移动设备、移动通讯、GIS、遥感、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环保信息化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环保应用系统、网络、服务器、存储、安全、数据采集传输、数据库、环保信息资源开发利用、GIS 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和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开展的环保信息化建设。第四条 河北省环保信息化建设要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网络、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为原则,以实现“智慧环保、资源共享、科学管理”为目标,逐步建立覆盖全厅的环保信息化管理体系。第五条 所有环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第六条 参加项目建设的处室、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与利益方有不正常交往,不准徇私舞弊干预采购过程,不准泄露招投标的工作秘密。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河北省环保厅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全厅环境信息化进展规划、顶层设计。(三)审定环保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的重要制度、标准和法律规范。(四)协调和解决全厅环保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对全厅环保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和信息资源规划。 (二)组织开展环保信息建设调查讨论,提出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 (三)组织制定环保信息化法律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对各类环保业务系统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把关,编制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论证、招标、建设和验收工作。(五)承办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各单位是项目建设、使用推广、系统升级、功能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