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浅谈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 [摘要]现在,手机短信已经成为国人一种非常重要的通讯与娱乐工具,手机短信以其“短、快、新、奇”的模式迎合了大众的口味特别是深得年轻人的青睐,名副其实的“拇指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但同时我们应客观地看到,手机短信也是把双刃剑,我们享受轻动拇指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垃圾短信对我们造成的损害
垃圾短信无处不在,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遭到了侵害,对垃圾短信进行法律规制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垃圾短信 手机实名制 社会责任感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种类及其特点 垃圾短信概念在我国尚处探讨中,我国学者对其的观点也不一,但通过对现有观点的总结,笔者认为所谓垃圾短信,就是未经接收者同意强制发送给接收者的包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收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对接收者无价值的信息
垃圾信息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第一,不法分子发送的具有违法犯罪信息意图的短信
如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骗取、偷盗他人钱财;从事制作假证件、假公章、假学历、考前出卖试题等违法活动;散布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谣言或有害信息
第二,不良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制造的“短信陷阱”
例如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发送“诱惑短信”,诱惑用户回复其短信,而一旦回复短信就被当作确认定购服务,从而产生费用
第三,具有广告意图的短信
指未经接收者同意而发布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如某公司通过群发短信推销其新产品或服务
第四,制造“精神污染”的不良短信
以具有骚扰、报复等整人为目的信息或淫秽黄色信息,给接收者带来了身心的烦躁甚至损害
此类信息的内容一般内容低俗,格调低下,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发送垃圾短信现象屡禁不止原因的分析 (一)在立法方面存在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