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车买卖合同深圳二手车买卖合同 1 合同编号( ) 甲方(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证号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治理方法》和《二手车交易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二手车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根本状况 1.车辆根本信息 品牌型号: ;车牌号码: ; 车辆类型: ;车身颜色: ;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名码: ; 表征里程: 万公里; 使用性质:□家庭用车 □公务用车 □营运用车 □ 其他 ; 2.车辆相关凭证 登记证号: ;初次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行驶证:□有(证号 ) □无 年检证明:□有(至 年 月) □无 购置税完税证明:□有(证号 ) □无 养路费交付证明:□有(至 年 月) □无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有(至 年 月) □无 交强险:□有(至 年 月) □无 其他相关保险:□有(险种 ;至 年 月)□无 附加费发票:□有(发票编号 ) □无 购车原始发票:□有(发票编号 ) □无 质量保证:□有(质保范围 ) 4、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在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必需对车辆进展检测和整备,使车辆能够到达安全使用要求。 5、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假如车辆使用年限在 3 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 6 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供应不少于 3 个月或 5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6、卖方的车辆如属退出营运的营运车辆,应将车辆上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示去除。 7、买方应于车辆交付前就卖方披露的车辆状况进展查验、确认。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全都; 2、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在合同履行之前,买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买卖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买卖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 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