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章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21.1 总则(1)本细则编制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2)SL27-91《水闸施工法律规范》
3)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
4)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法律规范》
5)SDJ249
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
6)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法律规范
(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21.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承建单位应根据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对灌注桩造孔、清孔、吊放钢筋笼以及混凝土浇筑等,进行验证性试验
并在试验开始的28 天前提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2)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试验成果进行整理,提出用于实施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3)灌注桩工程开工前 56 天,承建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技术法律规范、施工部位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及设备情况,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工期等)
2)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台时生产率)及辅助设施布置
3)造孔施工工艺
4)浆液配合比试验、泥浆置换和清孔方法
5)混凝土浇筑工艺
6)废渣及沉渣排放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可能遇到的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条件下的造孔与浇筑措施
9)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10)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4)上述报送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分,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机构批阅后限时批复
(5)除非承建单位接到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立即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机构将于接受申请后的 24 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6)承建单位未按时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