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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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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章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21.1 总则(1)本细则编制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2)SL27-91《水闸施工法律规范》。3)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4)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法律规范》。5)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6)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法律规范。(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混凝土灌注桩工程。21.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承建单位应根据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对灌注桩造孔、清孔、吊放钢筋笼以及混凝土浇筑等,进行验证性试验。并在试验开始的28 天前提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2)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试验成果进行整理,提出用于实施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3)灌注桩工程开工前 56 天,承建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技术法律规范、施工部位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及设备情况,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施工措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工期等)。2)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台时生产率)及辅助设施布置。3)造孔施工工艺。4)浆液配合比试验、泥浆置换和清孔方法。5)混凝土浇筑工艺。6)废渣及沉渣排放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可能遇到的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条件下的造孔与浇筑措施。9)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10)人力资源配置计划。(4)上述报送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分,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机构批阅后限时批复。(5)除非承建单位接到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立即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申请后的 24 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6)承建单位未按时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7)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批准。21.3 施工过程控制(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前完成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并报监理机构查验。施工准备工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2)钻机设备及其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3)泥浆拌制系统,包括储料场和自动配料拌和系统、泥浆中转站等,其能力满足高峰期用料要求。4)混凝土拌和系统,包括储料场和配料系统,能满足拌制质量和高峰供料强度。5)混凝土和运输车辆满足施工高峰期浇筑运输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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