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与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得特别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得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实行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得主体责任,推动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得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得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得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就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得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得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得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得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得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得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得水害抢险救灾设备与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得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得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给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得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得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 年)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