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法律规范 (DZ/T 22 3—2 009)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 4 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得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且具有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得专业技术人员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得矿山,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得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得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得,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法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得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编制与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使用,闭坑矿山参照执行
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得编制,可参照附录 I 执行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讨论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 7 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法律规范 GB 50 3 3 0-2 0 0 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法律规范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 4 53 8—199 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 B/T 14848-1 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 101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