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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商事仲裁“双轨制”与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接轨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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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商事仲裁“双轨制”与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接轨的方式和途径简析中国商事仲裁“双轨制”与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接轨的方式和途径 摘 要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又因一系列原因与现行相关国际商事仲裁常规有一定出入,呈现出明显的“双轨制”的特点,在实践中,其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有必要思考和讨论我国商事仲裁“双轨制”如何与国际商事仲裁惯例相接轨。 关键词 商事仲裁 仲裁 双轨制 作者简介:许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25 级法律硕士(非法学)讨论生,讨论方向:国际贸易法、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4-045-02 我国现行仲裁法在很多场合下,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实行双轨制的约束模式。比如,在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实行“双轨制”,即:将国内仲裁权的监督范围与涉外仲裁权的监督范围差异化,涉外仲裁适用与解决国内争议仲裁相不同的规则。实际层面上,“双轨制”的表现为: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仅限于程序方面,而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审查不仅包括对程序方面的审查,而且包括对某些实体方面的审查。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存在较大差异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比如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和 2025 年 8 月 31 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前的《民事诉讼法》形成于上世纪 90 年代,当时国家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分别由不同的仲裁机构进行,为了预防地方行政权力对仲裁活动的干扰,司法机关对国内仲裁的审查要严于涉外仲裁,这一做法被称为“双轨制”。然而时至今日,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依法行政取得进步,双轨制对仲裁制度的公正和效率的阻碍性开始突显。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应该如何“并轨”已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基于此,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解决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并与国际常规相接轨的方式和途径。 一、进一步切实高效贯彻运用《纽约公约》 1958 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10 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国际商事仲裁大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 1959 年 6 月 7 日生效。《公约》是目前世界范围内缔约国最多的公约之一,也是目前国际社会在商事仲裁领域一个最具普遍的国际公约。截止 2025 年 7 月,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 148 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这一重要公约。1986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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