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管道燃气经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促进经营者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用气安全的激励因素
第五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
第六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七条 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从供气企业购入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及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及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