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租赁标的瑕疵与合同救济关键词:物的瑕疵;权利瑕疵;意思表示瑕疵;租赁合同内容提要:租赁标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构成瑕疵;其救济路径除依瑕疵担保主见违约责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误会或者欺诈)主见撤销合同的可能;两种救济路径可由当事人选择
由于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我国法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异,故对于两类瑕疵进行区分,仍有实际需要
中国合同法在统合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此处的区分,并无“标准答案”;我国实务以标的物受公法限制为一种物的瑕疵,值得赞同
检验通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检验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瑕疵担保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在其违反具有重大性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场合,可以发生解除权
减价责任的适用通常因当事人行使减价权而引出,惟亦不妨裁判者不经当事人主见而适用减价责任
减价责任虽系物的瑕疵场合的法律后果,在权利瑕疵场合,亦有类推适用的余地
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引言甲出租其房屋给乙,以为办公之用
乙承租后发觉,因房屋的缘由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致乙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此时合同履行遭受障碍,就此得提出如下问题:(1)租赁合同效力问题,申言之,此时的租赁合同是否基于重大误会抑或欺诈而可撤销
(2)假如合同有效,则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
若有瑕疵,则此瑕疵究属权利瑕疵抑或物的瑕疵
(3)承租人乙可否因此主见解除合同
(4)假如允许解除,则承租人使用期间的租金应否全额支付
此一看似简洁的设例,其实涉及若干合同法基本理论问题
LocalhosT本文以几则实务裁判为素材,作详细分析
一、我国的裁判例(一)据以讨论的案例(以下简称“案例一”)1.案情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承租人)与被申请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商定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