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职责及处罚1、根据《国家消防通用标准和消防技术法律规范》,以保障签约客户消防系统运正常为天职,以取得每家客户保养服务质量好评为己任,抓好措施落实
2、公司对维保项目实行分级负责、论责任范围进行处罚的机制,如违规除按公司管理规定和维修保养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外,并不能免除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3、维保人员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如因工作疏忽失误;或客户原因未能解决;或检查有消防隐患问题知情不报,而造成不可预测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
4、公司提供维保使用的用品、维修和交通工具等,如遇人为损坏或遗失则视其成品的现行价格论价赔偿
5、在满足客户消防系统运转正常的工作原则下,拓展新的保养业务,负责组织承揽维修保养业务收入来源,对所有客户无论业务大小或多少,一律平等真诚相待
6、依据签立的合同,负责为客户提供有关消防技术指导、消防常识传授、消防手册提供,建立好保养档案供双方记载检查确认
7、维保项目负责人要负责跟踪好到期《消防保养合同》的续签工作,做好大、中型客户维修保养日程的预约和专管人员的配合协调,及时解决和化解维修保养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或矛盾隔阂,不能处理的事提请公司协作处理
8、对签约的老客户务必每月定期的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对新签约的客户必须在三天内组织专班进行消防检查维修;对客户投诉的问题保证在 24 小时内迅速到场抢修解决,确保客户消防系统及时恢复、正常运转
9、凡查出以公司名义外出保修不作收入假公济私,或将本能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谋取好处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当事人每人次 500 元罚款
10、到期的维修保养合同续签跟踪不到位,或有把握该签回的合同因工作疏忽而丢失,凡失签老客户合同 1 份,处罚 1000 元(如新增签回的份数可充抵)
11、维保人员应把维修保养与拓展业务同时并举,不能重此失彼搞单打一,如延误维修保养期或错漏保养客户,引起客户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