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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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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猎取相应的酬劳。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指定的唯一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法律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责备或三次以上通报批判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方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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