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妇幼保健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一、互联网公用账号登记制度(一)任何人员必须通过信息科分配设置的 IP 作为账号,并对使用人的个人信息、机器 MAC 地址、IP、网络信息模块编号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没有经过信息科分配设置登记而私自设置 IP 上网,均被视为非法侵入。 (二)设专职网络管理员对单位内分配的 IP 进行管理,网络管理员拥有分配 IP、撤销 IP 权力。 (三)网络管理员必须监视 IP 使用情况,发现 IP 用于违反此管理制度的应当立即封锁或撤销其网络连接。(四)网络管理员对盗用他人 IP 的人员有责任进行监控,并向信息中心或公安部门报告。 (五)网络管理员对违反国家网络安全规定的 IP 有责任进行监控其使用行为,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组织工作人员仔细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二)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三)加强对单位的信息发布和 BBS 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四)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卑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