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从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主要的修改。但是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却没有写入草案。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实践情况讨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现状,积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利于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 在总体定位上,环保法应成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那么,草案就应该明确环境权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 追溯到罗马法,古代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即私人诉讼,旨为维护个人所有权益,仅特定的个人可以提起;公诉即公益诉讼,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那么,所谓的公益诉讼便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随着现代的不断进展,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和实践中规定和采纳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律规定: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明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光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而向污染者起诉。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以起诉。环境保护法第 34 条明确规定:任何根据本法对有害环境的活动提出诉讼请求的,有权向该活动已经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大陆法系,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推选代表人制度均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现状 (一)程序法角度 从程序法方面来看,我国诉讼仍实行私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