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最新版参考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
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经济法扩展了附随义务,使其作用更为凸现,实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虽然学术界对附随义务产生的前提、目的、基于的原则都无异议,但对于附随义务所涵盖的内容,调整的范围确依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附随义务是否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理论的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
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
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这三类义务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可以说,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基于同先合同义务一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