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重点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假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法律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