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重点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假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法律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