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管理和核算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货币资金》及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资金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对资金的管理必须讲求综合经济效益: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控制资金投放时间;仔细选择筹资来源,力求降低资金成本;适当安排自有资金的比例,正确应用负债经营。第四条 做好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资金使用的主次分明,资金申报、审批手续健全严格,由财务负责人统筹安排。第二章 资金的审批及支付第五条 公司资金支付实行业务经管人员经办申请,各有关部门和领导按权限逐级审批负责制。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 公司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一)支付申请。公司部门、个人因公用款或对外付款时,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资金拨付审批单”,注明借(收、领)款人或收款单位、款项用途、金额 、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收据等附件。(二)支付审批。各级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填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制证复核。会计对审批完整的“资金拨付审批单”等单据进行帐务处理,复核人员对批准后的资金拨付审批单等单据与记帐凭证进行核对,并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复核无误后的记帐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记帐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和核算第七条 现金是指我国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会计核算中的现金,指库存现金。第八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现金暂行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八项用途支付使用,但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实行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九条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三、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公司每日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人民币 5000 元,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管理安全。第十条 日常现金收支管理。1、公司取得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