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上报制度一、质量事故的确定1、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纳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的; ②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②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 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① 工程倒塌或报废; ②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 3 人以上; ③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2、在本项目中,为了更好控制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使质量意识警钟长鸣,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切实本工程实际,提前拉紧质量心弦、提前引起防范意识,防止质量问题进一步扩大,则确定本项目中质量事故的最低标准: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 10000 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的特征: ① 经技术鉴定,确认其质量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 ② 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 ③ 凡发生坍落、倒塌或轴线、标高、级配错误、基础严重下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事发时间起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总工和业主代表。重大质量事故要附专题报告。 ④ 凡是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⑤ 凡质量事故都不准隐瞒不报,项目经理必须遵循合同和有关法规及时书面上报质量事故并在事故处理后予以总结。二、质量事故的上报与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 2 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3 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