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每年食源性疾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使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公众健康优先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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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讨论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