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调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资金的调拨安全、准确、高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四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集团资金调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执行工作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因商品调拨等购销业务引起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资金调拨管理第七条 各公司财务部为资金调拨的执行和责任部门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集团财务中心统一调拨
第九条 新公司开业前的资金调拨管理:1
新设公司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收到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按提交的公司章程申请调拨注册资金;2
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有要求的,按要求在指定银行设立验资账户;对于没有要求的,应书面上报财务本部,经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在指定银行设立验资账户
运营管理部负责调拨注册资本金至验资账户
新公司注册完毕,由开设人员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户开立成功后将验资款转入该账户(假如原为验资账户,则不必转入)
第十条 日常业务资金调拨管理:1
公司资金调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2
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应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
各公司收到货币资金,除特别情况外,都必须存入指定的收入账户,不得擅自挪用;3
各公司预期出现资金缺口时,应及时填写《资金申请单》,由财务负责人、本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调拨;4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5
各授权部门和人员根据《内部资金调拨授权表》所授权限签批《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6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资金主管将签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