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签订的《沙荒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租金,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签订《沙荒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三站野沟湾边界处面积236亩的沙荒地出租给被告,其中宜耕种的沙荒地面积150亩,收费面积按150亩计算;被告必须于当年12月底前向原告交清租赁费,若超过3个月仍不交清,原告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土地,被告也进行了耕种,但2019年至2021年的土地租赁费被告一直未能按时交付,原告多次催要,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现因被告未足额支付租金,在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其主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之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沙荒地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若不按期缴纳租赁费或欠缴租赁费,按所欠金额每天承担5%的违约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被告任何损失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付土地租金27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