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讯地址:惠州市三新南路7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地总面积大写肆万陆仟零肆拾柒点伍平方米(小写46047
5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叁万柒仟叁佰玖拾壹点贰平方米(小写37391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21号小区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J■;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0010030357,宗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服(办公、酒店、商业X住宅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