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1 2、1 一般规定1 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得施工质量验收。1 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得检验批划分应按本法律规范第3、4、1 条得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根据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得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法律规范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 5 0303 得有关规定、已批准得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与合同约定内容得要求。12、2 主控项目12.2.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纳得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得验收记录。各种材料与设备得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与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 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纳得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光源初始光效;2 灯具镇流器能效值;3 灯具效率;4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值。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同类型得,按其数量5 00 个(套)及以下时抽检 2 个(套),500 个(套)以上时抽检3个(套);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得同一建设单位得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类型、同生产批次得可合并计算。12.2.3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得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得 10%,且不少于 2 个规格。12.2.4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得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1 2.2. 5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配电系统电压偏差与功率因数进行检测。其中:1 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得±7%;单相 2 20V为+7%、-10%。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允许偏差:对于室内照明±5%,一般用途电动机±5%、电梯电动机±7%,其它无特别规定设备±5%。3 10KV 及以下配电 变 压器低压 侧 , 功率因数不低于0、9。4 配电系统谐波电压限值为:3 80 V得电网标称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