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概念初探金融消费者概念初探 摘 要:金融危机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使用“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日渐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一种进展趋势。要更好地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有较全面和深化的认识,正所谓“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概念;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03-0070-02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规定各有特色,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实行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层面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 (一)美国 美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国家,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个人、家庭成员因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体。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25)将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代理人”。 (二)英国 英国 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纳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① (三)日本 2001 年 4 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只要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者,都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日本于 2025 年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在明确“金融消费者”定义的基础上,将家庭理财纳入生活消费中,同时,将金融商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类商品,并且明确规定金融从业者要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说明义务,以达到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 (四)台湾 2025 年 6 月中国台湾地区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