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把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项防火制度,健全消防机构;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消防安全要求统一考虑;并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灭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防火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地点应明显,易于取用
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三条 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防火防爆措施第四条 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职责和制度,配置各类消防用工器具设备,并妥善加以管理
严禁挪作它用
并应定期检查试验
第五条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照明系统应随时检查维护,防止漏电失火引起火灾;在重要电气设施周围要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防止雷击起火造成安全事故
第六条 杜绝在施工现场燃点明火取暖
第七条 非经许可,严禁使用电炉,仓库内照明用灯泡不得超过 60W,工具房和宿舍内不得超过 100W
第八条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
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未经实行措施不得用电焊气焊焊割
第九条 不得将生石灰堆放在易燃物附近
闪点在 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条 在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施
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辆、机件和油库周围从事焊接工作,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燃烧
遇有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扩散区施焊与切割时,应经有关部门实行有效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准焊接与切割
第十一条 严禁将泄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或乙炔管带进金属容器内,以防止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
第十二条 电焊工作结束后,应接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对于气焊作业则应解除乙炔发生器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