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导致合同无效案例: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陈小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陈小峰,男
本案系“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典型案例
在“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案件中,法院一般以“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为由认定保理合同无效,但此类认定较少
本案中,上海市一中院和上海市高院以保理商开展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之业务违反《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的强制性管理规定为由,据此认定保理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间借款关系无效,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处理
卡得万利公司申请再审称:1
二审判决援引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二审判决前已失效,不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管理办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制订,属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被二审法院直接援引作为认定卡得万利公司和佳兴公司之间借贷关系无效的法律依据
即使二审法院认定卡得万利公司与佳兴公司之间系“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关系,该借贷关系也应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对于卡得万利公司和佳兴公司约定的POS机在约定时间内产生的人民币93,977
76元(以下币种均同)属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中应收账款有效转让部分之认定,与二审判决的卡得万利公司和佳兴公司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的结论自相矛盾,既不符合案件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未认定《商业保理申请及协议书》及《商业保理确认书》整体无效,即便所涉法律关系无效,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