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签订
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综合性租赁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工商登记号
(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
其注册地址为,工商登记号
(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其注册地址为,工商登记号
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
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
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1
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
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
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方式2
1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