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理 交 底提 要:交 底 依 据 监 理 交 底 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龙锦新村工程监理组交底依据一、 交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4.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设计5.施工合同及监理委托合同二、 监理交底依据相关内容及说明1.《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改正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四不准”:(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在 工程上使用和安装;(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3.勘察、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 设计文件所引用的标准图集等标准设计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要求现场必须配备并作为开工条件之一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必须配备相关内容复印件
5.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要求现场必须配备与工程有关的法律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特别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等一标十四规
6.相关合同 (1)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2)质量与检验有关条款是监理监督、检查及验收的直接依据
监理进行工程监督管理既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