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留学贷款问与答一、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留學貸款或本貸款)何時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幾家?答:本貸款於 93 年 8 月 1 日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 6 家銀行。二、留學貸款額度為何?答:修讀博士學位者額度最高為新臺幣 180 萬元,修讀碩士學位者額度最高新臺幣 90 萬元。若留學生攻讀碩士即已申請本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繼續貸款,兩者之總貸款金額仍以 180 萬元為限。三、本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答:1、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 14 年(含寬限期 4 年):所謂寬限期4 年,指就學期間 4 年內,無需償還本金之期間。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 5 年起至第 14 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 8 年(含寬限期 2 年):所謂寬限期 2年,指就學期間 2 年內,無需償還本金之期間。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 3 年起至第 8 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若留學生於攻讀碩士曾貸有本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再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 14 年,寬限期最長仍為 4 年,並自第一次貸款撥款日起算。 4、寬限期係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四、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答:1、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並請參閱本「問與答」第 13 點) 2、學生本人及其父母(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家庭年收入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 3、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而已還清者。 4、如為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自錄取時起至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五、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答:1.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大專校院包含五專、四技二專)2. 留學生護照影本。3.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班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4. 留學生、申請人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