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56-EEC 欧盟指令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的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专门是其第 100a 条;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有必要实行措施,以期能在 199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逐步建立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鉴于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通的区域;鉴于近年来许多成员国专门以爱护公众健康、提升工作安全以及确保爱护使用者为目的,已通过了大量有关人身爱护设备的条款;鉴于各国的这些条款从防止人身的损害动身,对人身爱护设备的设计、制造、质量水平、检测和认证的要求通常极为详尽;鉴于各国有关工作安全的条款专门对人身爱护设备的使用有强制性规定;鉴于许多要求责成雇主在没有或缺乏优先安排公众爱护措施的情形下,必须为其雇员置备适当的人身爱护设备;鉴于各成员国关于人身爱护设备的条款彼此差异专门大;鉴于它们因此会构成贸易壁垒,从而直截了当阻碍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的建立与运行;鉴于必须和谐各国这些不同的条款,以确保这些产品在不以任何方式降低各成员国要求的现有合理爱护水平的情形下自由流通,并保证这一水平得到必要的提升;鉴于本指令中规定的关于人身爱护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的强制性条款,专门对试图保证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来讲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并可不能损害有关使用此类用具和爱护工人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的条款;鉴于本指令只规定人身爱护设备应满足的差不多要求;鉴于为便于证明符合这些差不多要求,欧洲和谐标准是必不可少的,专门是关于人身爱护设备的设计、制造及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和试验方法,因为这些产品只要符合这些标准就能够被推定为符合上述指令的差不多要求;鉴于上述欧洲和谐标准是由非官方机构制定的,同时必须保持其非强制性文本的地位;鉴于因此,根据 1984 年 11 月 13 日批准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的合作总指导原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被认可为有权批准和谐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对本指令而言,和谐标准是包含技术法律规范的文件(欧洲标准或和谐文件),它是由上述两个标准机构或其中之一受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托付,根据 1983 年 3 月 28 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 83/189/EEC 指令(后经 88/182/EEC 指令修订),并遵循上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