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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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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要,加大和改善中央银行对都市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增强都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进展能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治理的差不多要求是要保持资产负债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防止超负荷经营,实行信贷资产安全性、流淌性和盈利性的和谐一致。 第三条 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二章 比例治理指标 第四条 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治理要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总额占通过调整后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50%。如显现附属资本大于核心资本,大于部分不计入资本总额。 二、存贷款比例 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70%。 三、贷款投向比例 都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中长期贷款比例 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贷款余额的30%。 五、资产流淌性比例 各项流淌性资产与各项流淌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25%。 六、备付金比例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不含法定预备金存款)、存放银行机构款项和库存现金之和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七、单户贷款比例 1.对单户企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资产总额的50%;资本总额超过500万元,超过部分比例不得超过30%。2.对单户个体工商户或居民个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八、逾期和催收贷款比例 逾期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其中,催收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 九、拆入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 十、经营收益率 年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第三章 监督治理 第五条 资产负债比例治理的监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条件的地点,人民银行可授权信用社联社对基层信用社行使监管职能。 第六条 建立统计分析制度。根据资本负债比例治理的需要,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送制度。设置资产负债比例治理指标分析表(见附二),监测资产负债比例治理的各项要紧指标执行情形。信用社应按月上报。 第七条 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治理以基层信用社为差不多考核单位。各信用社应成立由主任、打算、信贷、财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比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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