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m_0104_旅游行业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旅行、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行、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行、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客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要紧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同意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升经济效益,做好财务治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治理的职责,参加经济推测和决策,做好财务打算、操纵、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七条 设置企业必须有资本金
资本金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叙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能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吸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能够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实行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