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年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2013 年 4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3 年 4 月 25 日名目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旅行者第三章 旅行规划和促进第四章 旅行经营第五章 旅行服务合同第六章 旅行安全第七章 旅行监督治理第八章 旅行纠纷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旅行者和旅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旅行市场秩序,爱护和合理利用旅行资源,促进旅行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玩、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行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进展旅行事业,完善旅行公共服务,依法爱护旅行者在旅行活动中的权益
第四条 旅行业进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舞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爱护旅行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行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玩场所应当表达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环保的旅行方式,支持和鼓舞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行公益宣传,对促进旅行业进展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行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行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行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行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行综合和谐机制,对旅行业进展进行综合和谐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行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行业进展和监督治理进行统筹和谐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