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 目标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看病负担,保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依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进一步法律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卫规财发〔2025〕7 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差不多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25〕78 号)和浙江省《关于推动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5〕84 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2 原则2.1 公布、公平、公平原则;2.2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2.3 稳步推动、保证供应的原则。3 实施对象、组织形式3.1 实施对象: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差不多药物制度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其他医疗机构经批准可参照执行中标结果。3.2 组织形式: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平台。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治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经办机构,各设区的市分别举荐 1 名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协助采购中心工作。采购中心应严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做好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公告、集中采购药品名目的编制并公告等事宜。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cg.zjwst.gov.cn(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是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公布的唯独指定网站。4 采购范畴和方式4.1 采购范畴:除国家差不多药物名目(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药品(以下简称国家差不多药物),已列入《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名目——廉价药品名目》(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药品,国家实行专门治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免疫规划用疫苗外的所有临床用药全部纳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范畴。包括《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气构增补药物名目(试行)》(2025 年版基层部分) (以下简称《增补药物名目》)。属于《增补药物名目》的中标结果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