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买卖合同监管版】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治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托付监管机构对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的存量房地产买卖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
(一)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共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共有人在出售房地产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该共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同意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三)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出售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产权人应托付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五)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舍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连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六)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出售,其占用范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其中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和划拨土地上非居住房地产买卖的,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房地产权证书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如实填写;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
(八)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房屋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益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会阻碍买受人权益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九)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后,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形书面告知业主治理委员会和物业治理单位,并办理房屋修理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修理基金的交割,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