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第二条 治理机构 1
公司设立资金治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治理工作
结算中心具有治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与下属公司在资金治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治理与同意治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治理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邻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馀额的比例不得低於 80%,10 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治理部办理
专门情形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治理 1
借款和担保限额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依照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画,报资金治理部,资金治理部依照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进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稳後,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後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治理部将严格根据限额计画操纵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进展、贷款或担保超出限额,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缘故,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治理部审查核实後,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集团内借款的审批
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治理部审查同意後,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由资金治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後报董事长审批
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 300~2000 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
担保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後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