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法律规范物〔2025〕27 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根据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接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决定采纳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实施。 招标人应当预先确定投标人的申请条件,并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诉处置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协议选聘的条件) 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或者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记录分值累计不超过 10 分; (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业主大会拟协议选聘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