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舞发明制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的进展,设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制度,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对以本市行政区域为申请地且申请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二)审核、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三)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四)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三)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的审核、评估;(四)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以北京为申请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一)列入本市重点进展计划以及重点进展领域的项目;(二)高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