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交底工程名称:丹阳自来水有限公司丹阳市区域供水(DYWS1.2)工程建设单位:丹阳自来水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交底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区域供水工程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交底单位: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主持人:陈付国接受交底单位: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徐飞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一、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受业主委托,我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将对丹阳自来水有限公司丹阳市区域供水工程的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现场项目监理部将根据本公司制定的相应监理程序及工作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该工程实行“三控、二管、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在工程建设期间,我们将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独立自主、公平、公开地开展监理工作,在业主委托和授权的范围内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过程中,施工单位需根据我公司的监理制度配合项目监理部工作,并接受项目监理部的监督管理。二、 监理人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提出建设的权利;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权;6、主持工程协调会;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事先应向委托人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对竣工期提前或延期的签认权;10、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三、监理人责任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2、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四、监理工作依据本工程监理工作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省市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监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