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建建[2025]395 号,以下简称“395 号文”)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建建[2025]396号,以下简称“396 号文”)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法律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楚、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2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 89 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 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根据 395 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