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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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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工作法律规范目 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与术语4 档案工作原则5 档案工作体制5.1 组织系统5.2 管理职责5.3 岗位职责5.4 人员要求6 档案工作制度6.1 档案工作制度体系6.2 档案工作制度要求6.3 档案工作制度制订程序7 档案工作业务7.1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7.2 文件材料的归档7.3 收集工作7.4 整理工作7.5 保管工作7.6 鉴定工作7.7 统计工作7.8 利用工作8 档案管理信息化8.1 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目标与原则8.2 电子文件的归档8.3 非电子档案的数字化8.4 网络服务与业务系统8.5 档案管理软件的要求8.6 电子档案的安全与保存9 档案工作设施、设备配置9.1 设施要求9.2 设备要求附录 A 表格式样附录 B 业务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关系参考架构图附录 C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参照表前 言企业档案是企业不可再生的信息资源。为使企业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地收集与保管,有效地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和标准,制订《企业档案工作法律规范》。本标准是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企业应结合实际实施。本标准共分九个部分和三个附录。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青岛市档案局。本标准起草人:李和平、李晓明、王岚、吕炎生、黄绪臣、张庆一、杨永和、黄和、欧阳旭明、钟伦清、周兴才、何素君、王剑峰、姜延溪、张向军、高雪红企业档案工作法律规范1 内容与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的体制和制度的要求,提出了档案工作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档案工作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ISO15489)《 CAD 电 子 文 件 光 盘 存 储 、 归 档 与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 ( GB / T 17678.1--199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照片档案管理法律规范》(GB/T 11821—2025)《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法律规范》(GB/T 18894—2025)《全宗卷法律规范》(DA/T 12—94)《档号编制规则》(D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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